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美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
8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