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丙○○丁○○
樓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丙○○、丁○○、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及證據部分所載「牌尺3支」均應更正為「牌尺4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14號、94年度臺非字第108、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核被告戊○○、丙○○、丁○○、甲○○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查被告乙○接續多次供給賭博場所且聚眾賭博,在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其利用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從中攫取利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以被告乙○無非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決定,接續實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數舉動,以完成賭博行為,而欲達成最終之營利目的,在法律意義上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再者,觀諸被告乙○自民國98年1月25日起至同年2月10日13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續以供給其居所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方式犯上開2罪,均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實行,顯係基於概括之營利意圖,而實行單一犯罪計畫下之集合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且刑法第268條之罪係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已隱含有「經營」之意思,構成要件之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營業性之「集合犯」,各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乙○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不思從事正當工作以謀生計,罔視法治而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被告戊○○、丙○○、丁○○、甲○○亦均罔視法律禁令,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乙○經營賭博之時間非長,所生危害亦非至鉅,兼衡渠等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係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一│麻將│壹副│├──┼───────┼───────┤│二│骰子│叄顆│├──┼───────┼───────┤│三│門風骰子│壹顆│├──┼───────┼───────┤│四│牌尺│肆支│├──┼───────┼───────┤│五│賭資(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