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 羅遠文 相對人 羅翎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7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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