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121號聲請人連振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4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的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身無恆產,且負債累累,又入監服刑十餘年,僅靠接濟得以維生,因而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認定為無資力,爰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6號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裁定、嘉義縣政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核定通知書,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所提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顯示聲請人無申報所得資料,並無法正確反映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全面資力狀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其效力僅及各該案,亦無從因之而謂聲請人於本件已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至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僅說明減免聲請人70%國民年金保險費給付,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故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仍應就聲請人若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另經本院函詢法扶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9年2月11日法扶群字第1090000133號函在卷可稽。則依上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況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42號抗告案,於108年6月28日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661號裁定駁回確定,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柏君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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