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67號上訴人 簡金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482,000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判決中遭拆除建物面積總和乘於土地公告現值即241×2000=482,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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