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37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陳沐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曾聲請對被告 林昌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5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9,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