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張堅國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
高敏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光利恆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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