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前科、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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