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全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振國
林振芳
一、債務人林振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振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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