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同興 法定代理人 楊基星 被告 楊宣明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