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藏匿人犯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柒仟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意圖使人隱避而頂替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所列罪名,但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另其所犯意圖使人隱避而頂替罪之犯罪時間,亦在96年4月24日以前,是其所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是原判決(93年度訴字第
1376號)所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夾1個)仍照原判決執行。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2條第3項、第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藏匿人犯│├───────┼─────────────┼─────────────┤│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罰金銀元3000元(新台幣9000│││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11條第4│刑法第164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0年6月間起至93年7月15日│93年7月6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143│7143│├───┼───┼─────────────┼─────────────┤││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3│93│││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376│1376││├─┼─┼─────────────┼─────────────┤│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4│4│││期├─┼─────────────┼─────────────┤│││日│13│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4│94││確│案├─┼─────────────┼─────────────┤│││月│台非│台非││定│號├─┼─────────────┼─────────────┤│││日│260│260││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11│11│││期├─┼─────────────┼─────────────┤│││日│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罰金銀元1500元(新台幣││權期間或罰金額│25000元│4500元)│├───────┼─────────────┴─────────────┤│附註│94年度台非字第260號就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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