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許炎輝 原告 許炎星 原告 許炎騰 原告 許炎明 原告 許炎卿 原告 周許素貞 原告 姚許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啟源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