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楊素勤 即家鄉自助餐代理人 許大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15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儀庭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明道家鄉自助餐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000-00000-089,580元111年9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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