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366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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