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龎○○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龎○○年籍詳卷被告 鍾廷浩
周宇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8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江永楨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