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7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甲○○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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