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字第11號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等6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993,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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