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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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周藝穎
郭嬌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8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藝穎於民國105年起就讀市立樹林高中期間,邀債務人郭嬌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160,000元整。債務人周藝穎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郭嬌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9,895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8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95元周藝穎、郭嬌玲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95元周藝穎、郭嬌玲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