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宗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