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253號聲請人 徐碧坊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應補正:││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8月19日至││108年8月1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8月至108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8月至108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2、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應補正:││1、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2、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聲請人之配偶 林盈志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十三、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8月至108年8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十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十五、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