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51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12516號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甲○○」之記載,係「債務人甲○○」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 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