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王邱美孃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 律師被告 王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附表「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房地附近公寓相似條件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實價登錄查詢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為憑,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推估為12,004,020元(=81.66㎡×14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4,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號地號/建號權利範圍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16108年9月27日108年10月14日2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16同上同上3臺北市○○區○○段○○段00○號全部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