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43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豐言豐語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豐言豐語有限公司
選派清算人,未依法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98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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