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告 張雅利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睿 律師

王介文 律師

被告 袁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0849/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120849/15185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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