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20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原名 鄭綺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被起訴時原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街○○○巷32
之1號,嗣後遷居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管轄恆定原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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