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吉利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吉利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幫助益澄公司逃漏稅捐,對國家財政稅捐秩序造成危害,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於本案犯罪之分工非屬主要角色,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衡酌本案被告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非高,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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