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53,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