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恆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受託經營
管理臺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債務人 張維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