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輝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17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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