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302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許國祥
袁子謙
被 告 黃可俞 (原名 黃齡瑤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76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14日上午12時3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由原告承保車
體損失險、訴外人 邱莨詠 駕駛訴外人 陳姿淇 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經訴外人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桐公司)修復後
,原告依約賠付車體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42,149元(
工資40,929元、零件101,220元),並已理賠完畢。為此,
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2,14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車損照片、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暨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大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
票、理賠計算書在卷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定明文。又按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
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著有明文。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
,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142,149元(工資40,92
9元、零件101,220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
品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財政部
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自用小客車,其耐用
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
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準此,系
爭車輛係於103年10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乙紙足憑
,至事故發生之107年10月14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
為4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
以16,047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40
,929元,共計56,976元,即為原告得求之修車費用。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56,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01,220×0.369=37,35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1,220-37,350=63,870
第2年折舊值63,870×0.369=23,568
第2年折舊後價值63,870-23,568=40,302
第3年折舊值40,302×0.369=14,871
第3年折舊後價值40,302-14,871=25,431
第4年折舊值25,431×0.369=9,384
第4年折舊後價值25,431-9,384=16,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