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
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在自由時報全國版雙版頭版、中國時報全國版雙版頭版、聯合報全國版雙版頭版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34號字體、長25公分、寬34.5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㈣、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㈠、被告於95年3月9日晚間,在無線衛星電視台(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論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介興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金額新台幣(下同)50億元之竹工超高壓變電所出口161KV電纜線路洞道統包工程(下簡稱系爭工程)之得標案時,質疑介興公司係以百分之一些微差距得標,曾遭調查承攬北宜高速公路偷工減料弊端,投標時尚發生勞資爭議及跳票事件,乃投標廠商中條件最差者,卻仍能得標。主持人 李濤 質以:「發生了那麼多事情,還得標」等語時,甲○竟基於妨害乙○○名譽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無任何積極事證,亦未經相當查證情形下,即稱:「他(介興公司)得標,為什麼?第一個,因為他背後支撐的人就是乙○○。我這個案子會拿到民進黨的廉政委員會去檢舉,乙○○是民進黨的黨主席啊。 村棋 說要點名,我直接點名,看他(乙○○)敢不敢辦跟自己有關的案子」等語。且於主持人李濤聞言又問:「你證據確鑿嗎」等語時,甲○復稱:「證據確鑿」,而指摘乙○○對介興公司標得系爭工程有舞弊、關說或為之撐腰等情事,足以毀損乙○○名譽。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1614號判決處拘役五十日減為二十五日並得易科罰金。被告上開不實言論已損害原告多年建立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500萬元,並請求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㈡、精神損害賠償500萬元部分:原告為東海大學政治系畢業,歷經省議員、宜蘭縣長、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民進黨黨主席、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等要職,具有高度之知名度,被告歷任台大教授、立法委員、現任立法委員,亦有高知名度,財產狀況請函查國稅局之電子稅務閘門。被告透過TVBS散播不實指控,收看的人在數十萬人以上,且平面媒體亦有報導,其損害之大不言可喻,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及實際加害情形與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參閱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原告爰請求新台幣500萬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應屬適當。
㈢、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民法第195條第l項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告在TVBS誣指原告介入介興公司50億元標案,透過電視報紙報導,對原告人格、名譽之殺傷力,猶如人格謀殺、名譽謀殺。名譽為人之第二生命,對政治人物而言,名譽與生命並駕齊驅,被告妨害原告名譽行為,應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頭版以相當之篇幅刊登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亦屬於法有據。
㈣、綜上,原告之訴於法有據,請諭知如訴之聲明之判決。
㈤、道歉啟事:「道歉人甲○於95年3月9日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誣指乙○○對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金額新台弊50億元之竹工超高壓變電所出口161KV電纜線路洞道系統工程之得標,有舞弊、關說或為之撐腰等情事,並說證據確鑿。上開不實指摘,已嚴重損害乙○○之名譽,經查明上開言論及指控均非事實,道歉人爰鄭重道歉,以回復乙○○之名譽,特此聲明,道歉人甲○」。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陳述略以:「並沒有毀謗乙○○,沒有針對性,與乙○○無私人恩怨,如我有惡意,當時乙○○是民進黨黨主席,廉政委員會是由乙○○主導,如有惡意為何向廉政委員會告發」等語,並陳明引用刑事訴訟之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