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蔡楚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314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2,708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5,597元部分,自民國1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8,009元部分,自民國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