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檢驗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迄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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