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9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雪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30日止累計238,735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31元為消費款;120,50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99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雪華│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4631││7月3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