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戴丞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70元,及其中新臺幣17,45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45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613元,共計新臺幣3507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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