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956號聲請人泰吉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方敏梅 即米凱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米凱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