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90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佳勳企業社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 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5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中華 民  國 95 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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