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莊欽旗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劉許和美
楊甘 ( 許直勝 繼承人) 許耀夫 (許直勝繼承人) 許維夫 (許直勝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