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97
8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1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期滿。扣案之手提電腦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管字第404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列物品),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暨所預備之物,且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09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5月2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附表:
1手提電腦壹部。
2燒錄機(手提電腦內建)壹臺。
3盜版光碟(DVD、VCD)伍拾玖片。
4空白光碟伍拾片。
5綿套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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