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林福 即巧豐室內裝潢工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潮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