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194號聲請人 鄭登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明華林何月里林濟 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相對人林明華、林何月里、 林濟璘 地址為臺中市○○
區○○街○○○○號」四樓是否正確?(因與本票上發票人地址臺中市○○區○○街○○○○號」四樓不相符)並補相對人林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何月里、林濟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相對人林濟璘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本票上姓名為 林堉璘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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