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0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孫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9,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孫麗娟於89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6年6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76,5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6,533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6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孫麗娟於92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6年5月2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93,498元(其中本金為93,498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5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孫麗娟於92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71,000元
,約定自92年5月13日起至96年5月1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5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4,762元及自96年5月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相對人孫麗娟於92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92年9月5日起至96年9月5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2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5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4,389元及自96年5月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6.62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09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孫麗娟│96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76533元││││之利息。│├──┼────┼─────┼──────┼─────┼───────┤│2│新臺幣│孫麗娟│96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64762元││││算之利息。│├──┼────┼─────┼──────┼─────┼───────┤│3│新臺幣│孫麗娟│96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62%計│││54389元││││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孫麗娟│96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93498元││││之違約金。│├──┼────┼─────┼──────┼──────┼───────┤│2│新臺幣│孫麗娟│96年6月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4762元││││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孫麗娟│96年6月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4389元││││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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