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7號債權人 蕭啓源 上列債權人蕭啓源因與債務人 周水龍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啓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與債務人周水龍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原本」(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並非周水龍)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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