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12號
原   告  陳雅慧
被   告  何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780元,及自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年7月底以其姨丈 張定州 生前所經營之國
王新衣包膜店之招牌在網路上招攬生意,適原告有手機包膜需求
,即在臉書與被告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互加好友後,於108
年12月10日14時許,相約於屏東縣○○市○○路○○號之萊爾富超
商屏佳店,由原告將其價值23,000元之SamsungGalaxyS10+手機
1支交予被告進行手機包膜,約定當晚交件。詎被告推託無法交
還手機,經原告催促均無回應,並至16日始告知手機遺失,原告
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並經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
訴處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
調偵字第591號不起訴處分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
分駐所受理案件報案三聯單、手機IMEI碼、手機貼膜費用收據、
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購買手機交易紀錄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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