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聲請人 黃雪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 材、 陳紀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為陳威「財」?抑為陳威「材」(所提本票發票人為 陳威材 ,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不符),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提示日期為何?
三、相對人陳紀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