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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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林育如 被告 林世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72)、1104地號(權利範圍1/18)土地移轉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134元【計算式:(1103地號面積2,632.09㎡×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1/72)+(1104地號面積1,120.89㎡×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1/18)=326,1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