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奕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郭奕村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方案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方案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信用卡債權100%)。
(三)相對人郭奕村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整,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2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5年4月12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相對人郭奕村於92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 陳秀生 繳納本息至96年6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7,46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三、信用卡約定條款。四、協議書影本。五、還款明細。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奕村│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5702││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郭奕村│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67466││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奕村│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35702││月10日起││新台幣500元整│││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002│新臺幣│郭奕村│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466││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