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志平 (原名: 姚順仁 )、 姚順元 間請求確
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確認相對人姚志平(原
名:姚順仁)與姚順元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568建號建物所有權所為之買賣關係
不存在,並將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4年9月8日以買賣關係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
人姚志平(原名:姚順仁)名下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
云。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係屬確認
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