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六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因自首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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