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O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
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